AutoR智驾 2017-04-16 16:00
汽车销售新政会推动哪些汽车商业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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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的实施不仅对于化解厂家与经销商日益激励的矛盾划定了相对平等的地位。对于近几年在汽车流通领域,以及用车、售后等领域新出现的商业模式也打开了发展之门。

在上海车展即将开幕之际,两年前即宣布将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在今天终于经商务部发布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汽车行业单一的“品牌授权”制终于被打破,不再限定汽车销售必须取得厂商品牌授权。整车厂商也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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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经营门槛降低,汽车流通领域将有望同时出现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两种形式。


不过新《办法》中也提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这意味着未经品牌授权虽可以进行销售但要让消费者有知情权。


另外一项大的变化是授权期限被延长,有利于经销商可持续发展。


新《办法》第19条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授权期限从一般不得低于3年,首次授权不得低于五年,一改12年前的“一年一次”授权的规定。


这对于提升经销商与厂商谈判议价的能力,有了法律背书,在汽车售价的定价问题上,经销商也将更有主动权。


这对于因厂商过于强势,催生出的国内汽车售价过高、售后服务价格过高等问题面临破局,可以说将有利于打破汽车领域的垄断问题。


同时新《办法》第十四条提到,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这对于厂家对4S店严禁跨区销售的限制可谓是巨大打击。


可以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于重构厂家与经销商日渐激化的关系,激活汽车经销模式都意义非凡。


做个不恰当的比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之于汽车流通领域有若香港基本法之于香港,可以说是汽车流通领域的根本大法,对中国汽车销售流通的运行规则起着决定性作用。


中国汽车市场的高速发展起步于本世纪初,在发展初期面临着汽车经销商小散乱,缺乏合理高效的市场流通体系,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等问题。为此2005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确立了我国乘用车流通以汽车厂家授权经销为主的现代汽车流通体系,今天随着行业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厂家经销商关系不平等、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


这期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多次向商务部主管部门递交行业报告及政策建议,辅助相关部门开展各项调研和政策座谈建议修改《品牌办法》。


今天在新办法发布之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发表文章对新办法的实施评论说,新《办法》明确了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的责、权、利,在汽车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他总结了新《办法》对比《品牌办法》的四大变化,今天我们也简要地摘编在此:


变化一:取消以行政手段规定的单一品牌授权


新《办法》相对《品牌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以行政手段规定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作为市场唯一经销模式,将市场准入的权利还给了市场本身,是否采用品牌授权模式,将由市场经营主体,即厂家和经销商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不以行政手段强制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并不意味着取消品牌授权经销。去掉了“品牌”二字,也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会完全放弃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品牌授权是世界通行做法,实践证明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兼具公平和效率,是一套流通途径最短、有利于保障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三方权益的经销模式。相信未来品牌授权经销依然将是汽车市场主要经营模式,而新《办法》的出台则意味着新模式、新业态等更多新的可能。


变化二:新《办法》适用范围扩大


《品牌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新《办法》将单一的销售活动延展至汽车销售及相关活动,覆盖了汽售后维修服务、配件销售等,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变化三:延长品牌授权期限,保障经销商权益


《品牌办法》中规定主机厂对经销商的品牌授权期限为一年/次,对经销商而言不确定性相对较大。新《办法》将一年一次的授权期限改为每次授权期限不低于三年,首次授权期限不低于5年,减少了经销商经营的不确定性,解决了短期内被主机厂取消品牌授权的后顾之忧,增强了经销商经营授权品牌的信心。


变化四:强调汽车经销商自主经营权


对汽车生产厂家与经销商间权责利的规制,《品牌办法》仅规定了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销售数量与不得进行品牌搭售两项。与之相比,新《办法》对生产厂家行为增设多个“不得”,有效平衡了厂-商关系,保障了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有利于打造更加自由、开放的汽车流通业态。



相比这四大变化,今天很多业内人士都注意到了新办法增加了“节约型”概念的提法,这也可以看出继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表态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之后,以法律条文的方式鼓励新能源汽车采用多形态的销售模式。


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油车不同,零部件减少,保养范围和保养频次也更为简单,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经销商的售后利润将比传统汽车4S店大为减少。


做为汽车领域的一个新物种,在现实生活中,新能源汽车的特性正倒逼销售模式的转型,其快速消费品的特征: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单价降低等使其更适合汽车超市或者大卖场等模式,也方便采用汽车电商的售卖方式。


但随着汽车数字化、电子化趋势日益突出,城市中心售后维修服务对于便利型社会化维修需求也会增长。


新办法都对这样的新趋势进行了关注与鼓励。


可以说,新办法的实施不仅对于化解厂家与经销商日益激励的矛盾划定了相对平等的地位。


对于近几年在汽车流通领域,以及用车、售后等领域新出现的商业模式也打开了发展之门。


平行进口车运营商可以说也因此不再受制于汽车厂商与4S店联合限制的事例将不会再出现,至少法律将维护他们的权利。


而对于像传统的电器销售商如苏宁、国美等进入汽车销售,打造汽车超市、混品牌经营提供了法律背书。


而像新车电商、汽车零配件电商也将可以更自由的发展。


在汽车后市场领域的O2O模式在遭遇汽车强势品牌打压之时也将获得一张法律维权之牌。


而这一办法其实也许有利于处于僵局中的上汽奥迪事件有个解决,上汽奥迪与一汽奥迪共用销售渠道也许可以成为一个选项。


当然,这一办法也依然存在行政权力对市场过度干涉的问题,在某些环节规定过细,新《办法》在车企与经销商广告分摊、4S店配件销售、厂家对经销商授权等方面均做了约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虽然是汽车流通领域的根本大法,但严格意义上毕竟是一个行业管理规定,没有彻底贯彻在民事领域“法无规定即自由”,而在行政领域应采取“法无授权不可行”的原则。


但这一办法毕竟代表着巨大的进步,对于汽车销售领域的模式创新将是一次巨大的鼓舞。


智驾注:本文由AutoR智驾专栏作者贾红兵撰写,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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